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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限定繼承公告中,車輛的處理問題

 
想請問因負債大於遺產故已辦理限定繼承,目前公告中,目前遺產中有1998年汽車一輛及2005年機車一輛,汽車車商估無啥價值,建議我報廢處理,是否需等催示公告期滿才可進行報廢,銀行來討論清償分配時會有意見嗎?謝謝
更新: 謝謝大家的協助,所以要等公告期到了,再去辦報廢,拿報廢所得算做遺產之中來跟各債權人按比例清償囉,那今年的車輛牌照稅燃料稅也可在繳交後,從遺產中扣除費用嗎?謝謝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依據民法第一一五八條規定甚明,繼承人在其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因此,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於公告期間內已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更遑論,是可於公告期間內對遺產有任何處置之行為出現。 

也就是說,雖汽車車商估無啥價值,建議報廢處理,但法院對於尚存有殘餘價值之遺產,其價值多寡不論,還是應本於限定繼承之立法意旨,因於公告期間內無法確定債權人是否報明其債權前,還是得待公示催告程序期滿後,才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2015-04-07 20:40:39 補充: 
哈哈哈,002也真是............的。 

2015-04-08 08:34:29 補充: 
車輛牌照稅及其燃料稅,法雖無規定可從遺產中扣除。但就該稅負因公告中所衍生之負擔,建議,亦可再具狀向管轄法院聲請為請求。 

2015-04-08 08:35:41 補充: 
是指,從遺產中扣除或是由債權人吸收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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