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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財產平均分配這申請有時效性嗎?

 
101年父親過世~當時只有口頭交代名下房屋如何分配 
房屋原本只分配我跟大姊~因為大哥較為揮霍 
但父親走了後,在親情考量上我跟大姊還是將房屋過戶成三人共有 
但不出父親所料,大哥讓他房子持有的部分被銀行查封!! 
又提要什麼財產平均分配~這成立嗎?這申請有時效性嗎? 
我母親每天都以淚洗面!!因為房子是父親一輩子心血留下來的~ 
不知道大哥還欠債多少銀行,如要跟銀行拿回持有權有什麼辦法能處理~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實務上,這就是第一步錯,而萬部皆錯的典型例子。但對於此點,其事實也已經發生,則無庸再議才是。 
因此,僅能就債權人銀行該財產平均分配之依據,及其救濟,而供版主為叁: 

一.依據實體民法第二四二條之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因此,債權人可持民法第二四二條為請求權基礎,而又再依據同法第八二四條共有之規定,分割之方法,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該財產之分配。 

二.實務上,其實,這就是債權人"咄咄逼人"的還款方式。 
該債權人銀行,一方面有禮貌的向法院為請求,而另一方面持著該文函而向債務人為還款之追討,而使得該債務人經繼承之財產,遭受到債權人興訴或著是強制執行之強制,其目的還是要求債務人還款。 

結論: 
實務上,還是建議債務人主動的與該債權人為債務協商,方為妥適。否則,還是會一再的收到該債權人之通知。 
因為,該共有財產,於實務上之拍賣程序,及是否能獲得完全之清償,其實也甚有難度存在。 
而對於此有難度之點,債權人亦為知悉,但其目的就是要債務人還款而已。所以,為求其他財產共有人能夠不受其擾,才會建議該債務人主動的向債權人銀行為債務協商,以免去其他共有人之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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