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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分割、移轉

 
各位 好: 

小妹最近家裡的土地發生一些問題,因為早期長輩在民國70幾年的時候將家裡的土地分一部分賣給A方,當時有請代書辦了讓渡書,讓渡書上也載明賣給A方的土地大小。後來A方再將土地賣給B方。民國88年我們在這塊地上(讓渡書上屬於我們的部分)蓋了一個農舍並辦了保存登記。近期B方回來向我們告知因為法律修改的關係,土地無法分割,他們的權益受損,要求我們必需將屬於我們的那份土地連同農舍辦理移轉給他們、跟他們持分,因此我們的土地和農舍所有權狀會同時有他們和我們的名字; 爾後再到地政申請分管圖,之後各自管理各自土地。我們也經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簽了契約說B方不得干涉我們農舍和土地買賣,且我們土地/農舍的所有權、使用權還是在我們身上。 

小妹想請問,這樣作對我們的權益是否有影響? 和B方的農舍/土地持分會不會有什麼風險? 

感激不盡!!!!!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關鍵點,則在於該早期之讓渡書。 

因為,該讓渡書上也僅載明買方及出售的土地大小,並無確實的到地政事務所申請過戶移轉登記,基於我國是採土地登記主義,而使得該讓渡書僅具有"債"之效力,並不構成"物權"之不動產效力。 

所以,到最後經由調解之結果,亦具有不動產移轉過戶的"物權"效力存在,又兼具了雙方約定如何"分管"債之效力規範存在,對於該A、B雙方而言,目的上,並不構成其權益之受損。 
而該A、B雙方的農舍/土地皆為共有,乃是於雙方進行調解時,該雙方為了達成當初買賣契約最折衷之方式。而若是從嚴認定的話,亦僅生有"共有物"往後移轉或是借貸之同意權而已,但對於現今之使用、收益、租賃之權利,並無生有風險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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