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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之部分可以設定耕作權?

 
請問各位大大, 

1.土地之部分可以設定耕作權嗎? 
2.如果可以,之後該筆土地可以分割嗎? 為何土地登記規則第87條沒寫? 

謝謝大家
更新: 楊代書,您好 

謝謝精闢的解說,小弟想請教第88條談論合併時,公有土地才有的耕作權怎麼會出現? 

謝謝指教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正確的說,耕作權,是依據土地法第一三三條對於公有荒地之規定進而衍生而來,其規定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又依據該土地法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所以,基於土地法規定,該公有荒地是有耕作權之登記存在。 

再詳言之,就土地登記規則而論,實際上,其並無於立法時遺漏耕作權之規定紀載,因為其規定僅列舉1.地上權、2.永佃權、3.不動產役權、4.典權5.或農育權等他項權利之設定,得以分割.......是。 
關鍵在於,該耕作權並非屬於私有土地,取得耕作權時其並無所有權,法律上,該所有權人則為中華民國,甚無疑義。 
因此,於地籍測量之事實運作上,該中華民國公法人何以於分割時"會同"耕作之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確定權利範圍及位置,始才於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七條中,刻意省去其紀載之規定。 

最後,值注意的是,於法律規定之農育權,及地政實務上之耕作權,兩 者,並 不 相 同,切勿渾為一談,方得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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