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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繼承等相關問題

 
懇請各位能人解惑, 感激不盡~~ 

爺爺民國60年過世, 叔伯姑姑們至今尚未辦理繼承, 如今有權繼承者僅剩四分支共8人 
(所謂分支是指叔伯那輩, 而8人則因有些是姑姑往生後由其子女繼承), 
土地面積700平方米( 目前公告地價為2100元/平方米, 當初地價為96元/平方米) 

問題一: 請問土地持分是擁有繼承權的8人均分嗎? 還是應以分支(叔伯那輩)均分? 
問題二: 隔了這麼久才要辦理繼承, 請問罰款如何計算? 
問題三: 若要只讓一人繼承又應如何辦理? 分割繼承可以嗎? 
問題四: 假定現已繼承過戶完畢, 未來過戶的土地增值稅又會多高ㄋ? 
(假設繼承2年後,以15000元/平方米賣出) 

問題較多, 還請專家能人們幫幫忙~感恩~~
更新: 感謝楊大師的回覆, 再次跟您請教,望您不吝指導~ 

如問題二: 其罰款計算方式是否為 700平方米*(2100-96)元/平方米*1/1000*20倍
更新 2: 感謝楊大師的回覆, 再次跟您請教,望您不吝指導~ 

如問題二: 其罰款計算方式是否為 700平方米*(2100-96)元/平方米*1/1000*20倍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問題一: 
A:不動產土地之繼承,依據現行法規定,原則上是以"人數"為平均繼承。但該繼承事件,因有隔代繼承之因素存在,所以就如版主之所述,又例外的改採分支為繼承均分。 

問題二: 
A:依據土地法規定甚明,繼承登記之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也就是說,民國六十年至今,最高限則處應納登記費額二十倍。 

問題三: 
A:土地繼承,則由繼承人協議分割繼承即可。而該協議分割繼承並無時間性之限制存在。 

問題四: 
A:土地增值稅之計算,涉及到"時點"為計算標準。 
而若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原則上,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該繼承之時點,係指被繼承人民國六十年之死亡時,並非是現在申請繼承登記之時點。 

2015-04-30 20:59:25 補充: 
罰款計算方式為 700平方米*(申報地價)元/平方米*1/1000*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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