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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事訴訟標的到底怎看?
請問民事訴訟標的到底怎看? 為什麼會有原因事實也能當標的? 講的很文言又一堆理論 ~~我知道理論但是不知道怎用? 
捨是訴訟標的?我看舊訴訟標的理論是講法條 然後她訴之追加!! 
新訴訟標的理論是講"受領給付地位" 這到底是三小 補習班老師只輕微帶過去而已 害我超頭痛的 因為這個"點" 讓我摸不透訴訟程序~~~然後她是攻防方法的增加 
差別在哪裡啊???? 我知道能判斷是不是同一件 跟既判力範圍 但是到底怎看阿 為什麼要分這兩個東西 分這兩個東西會適用不同程序嗎??? 然後又有學者主張原因事實也可以為標的 " 媽的 現在又變成三向道~~到底怎看 
求解阿 跪求阿 我實在找不到資料了

解答
評分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這也就是國考中司、律三等,最喜歡爭論之考點。也就是說,民事訴訟之訴狀分為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而就該三者之中,各家名師學者就該訴訟標的之爭論最為激烈。也難怪,學習到程序法上訴訟標的之學習者,時常一頭霧水。而僅能就己身之所知,而提供建議如下供叁:

第一,現今之實務界,亦採取傳統訴之標的理論為多數,亦即以法條為主要而當其依據。如依據民法七六七條規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其訴之標的。

第二,晚近學界中發展出較為複雜之一理論,為新訴訟標的理論,亦為少數實務所援引。主要係以"受領權"為其依據。因此,該說,實為太(過)於多數之學說爭鳴,不才,僅能就該受領權為簡易之說明如下(實在太於多數),祈望 有助於理解。 
因其又應再細分為一分肢說(票據)、二分肢說(聲明或原因事實)。然亦有最新學說所提倡之訴訟標的相對論(權利單位型、紛爭單位型)亦即由法院以民事訴訟法第一九九、一九九之一條行使闡明權之方式而為保護當事人間之聽審權及程序選擇權,以使雙方當事人不受突襲性裁判之襲擊為目標。而又在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零一條既判力客、主觀之範圍上,應為相同才是,別無再為分野區分之實益。其最主要之差異,應係在上述訴訟標的於訴狀上之適用。

而個人覺得單就該訴之標的理論,就已經夠惱人了嗎?? 好像又不只呢。本人覺得"訴之聲明"中涉及到客觀(單純、預備、選擇、競合、類似預備)訴之合併,更況,又該些主觀預備合併............等等,實須應再花費一段時間研讀,始能得較完整之架構後,再為其他不足之處為補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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