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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我今天去"公證"我未來身後財產的9成要捐做公益,僅留1成最為子孫繼承,請問: 

1. 我該向誰公證? 

2. 這未來身後財產的9成要捐做公益的公證行為有法律約束力嗎? 

3. 如果有約束力,誰來執行這捐做公益的行為? 

4. 到身後之前,我可以反悔而改變主意嗎? 

5. 到身後之前,如果我反悔而改變主意,誰能強制我必須履行公證的內容?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現行的財產所有權人,要將身後所遺留的財產九成而行公益者,甚表贊同。但僅就該剩餘之一成遺產而供繼承之部分,則建議如下供叁: 

1. 我該向誰公證? 
欲行財產公證者,該公證之方式有二。首先,建議可直接向民間營業之"民間公證人"進行該財產之公證。再來,也可以向法院之公證處進行同種類之公證舉動。但結論為該兩者之公證文件,在法律上則有相同之效力存在。 

2. 這未來身後財產的9成要捐做公益的公證行為有法律約束力嗎? 
於法,形式上就已經抵觸民法"特留分"之規定。但該公證行為,還是有法律之拘束力存在,不因該牴觸部分而造成全部之公證書無效。 

3. 如果有約束力,誰來執行這捐做公益的行為? 
拘束力,同上。但該財產公證涉及到專業規劃,當須找專業人士為之。而該公證財產之執行,系為行政執行層面之專業,也須由該專業人士為執行規劃是。 

4. 到身後之前,我可以反悔而改變主意嗎? 
當然。財產一經公證後,其所有權人在其死亡前,仍然有對該公證財產進行局部修改、酌減(增)、或全部特回之權利。 

5. 到身後之前,如果我反悔而改變主意,誰能強制我必須履行公證的內容? 
直接的說,除債權人外,誰都沒有這種強制該所有權人的權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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