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稅籍問題

 
買2塊土地 土地權狀沒問題可以過戶 重點來了 有平房但是沒登記 

1 稅籍不是地主的 只有土地權狀 平房沒保存登記 20~30年以上了 
2房屋沒有保存登記(平房至少有20年以上了)(成交已經20年土地買賣是 贈與 跟 買賣 2筆) 
3當初地主也不知到稅籍是別人的只過戶土地 
4無法找出來之前稅籍的人 (或許死亡或許他也不知道)(因為沒有保存登記) 

問:到時後把平房拆除之後 會不會有爭議?? 

問:自己住是沒問題 就怕稅及持有人來討 但是沒登記 也20年沒來找過地主 

問:或者下次要買賣的時後 會不會有爭議??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房屋,雖於現行法規定是採無強制登記之下,但其於稅籍之記錄上,還是有記載其所有權之歸屬。這也是於立法上,應該修補的地方。 

所以,若該土地所有權人冒然的將地上物房屋為拆除者,恐有民法侵權行為之賠償,及刑法"毀損罪"之制裁。 
因此,為防止前述之民刑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欲拆除該地上房屋前,只能向法院為公示催告之程序後,在取得其除權判決時,即可持該法院所核准之裁判進行拆屋。 
否則,除非該房屋已經不堪使用而導致自然毀損外,而該房屋稅籍上之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對於該屋還是有使用收益之權利存在,對此,土地所有權人則不應小覷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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