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前是公同共有?

繼承登記後前是分別共有(無協議分割)?

 
 
更新: 甲乙丙三人共同繼承其父所遺留之一筆土地, 若甲乙同意分割 而丙不同意分割。 
請問(因為公同共有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處分) 
1.繼承登記前是公同共有 , 若登記後, 各有應有部分 ,則登記前若無協議分割,但登記後則為分別共有? 
2.不動產分別共有, 則各依應有部分超過二分之一 則可分割? 
3.雖然丙不同意分割, 但登記後, 甲乙再主張分割這樣可以嗎?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繼承人中之一人不同意分割者,於繼承前該土地雖屬公同共有,而於繼承登記後仍是為公同共有之土地。 

但,該土地凡經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後,本繼承人甲乙二人,仍"不可"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進行分割。 
因為,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74 年台上字第 2561 號之裁判字號所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不得以共有人中一人之應有部分或數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併已逾三分之二,即可不經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得任意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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