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過戶房屋時發現是違建.....

 
父親近來身體不佳,想在走之前把目前住的房子土地都過戶給我,我在辦理時才發現房子飾在921地震時全倒重蓋的,蓋的時候老人家並沒有申請建照就直接給他蓋下去了,然後我要申請門牌時又發現,現在的房子後面有一小部分是公有地,現在的問題是: 
要申請房屋所有權狀的話就得讓地政的人來勘查鑑定,後面公有地的部分屬於違建,會不會被強制拆除?若是只過戶土地,房子不去管它,將來老人家走後房子部分會不會和其他繼承人有產權糾紛?
我現在要知道的是:在我擁有土地所有權,但房屋並無申請權狀(就是沒申請建照就蓋的啦)的情況下,以後老人家走了房子本身會不會產權糾紛?還是就直接屬於土地所有人? 
第一個回答我看了一下應該是說是屬於所有繼承人的對吧?!第二個卻說沒有權狀就沒有啥可爭的不屬於老人家的財產範圍;那到底是哪個對????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一.申請房屋所有權狀時,依程序法規定,是要讓地政機關的專業人員來進行勘查鑑定,無誤。 而再就後面屬於公有地的部分,在從嚴認定下,應該是屬於"占用"才是,因此,尚構不成強制拆除之虞。 
因為,依據民法規定,對於物(該房屋)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又依據同法規定,善意占有人(九二一地震)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二.至於該房子之歸屬,於將來該所有權人老人家走後,其繼承人對於該房子還是擁有繼承之權利。 
也就是說,一旦,繼承人間對於該遺產有不睦之情形產生者,也自然的,則會演變成為繼承人間之糾紛。 

第一,該房子,繼承間若不為協議者,還是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當然還是會有糾紛之衍生才是。 

第二,該房子就算無權狀,也只是無經保存登記而已,但仍然是屬於遺產之一,甚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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