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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對農土有研究的幫忙釋疑: 
公公過世後留有一筆近3分的農地,因兄長說已有請教過土地代書說此地不可分割。所以由兄長補貼兄弟每人萬元後就全登記在兄長名下,但有約定兄弟可去代書處共同公證。小弟有幾個疑問想請問: 
1.既是農地為何不可分割?! 
2.所謂的公證是要公證什麼呢?!(是只有居住權而已嗎?!還是別的?!) 
3.日後如夫妻兩人不在了,子女還可繼承嗎?!該如何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4.如全數登記在兄長一人名下,爾後若兄長欲將此農地轉賣給別人,小弟是否還能繼續居住於此呢?!(現住於此地)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第一,因分割後,該農地面積與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不服。該條例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 

第二,該公證,是指私下由第三人(代書)為見證。 

第三,該農地之繼承權,基於我國採取"物權"登記主義,還是只有該農地登記名義人之子女,擁有該農地物權之繼承權利。 

第四,法律上,該小弟於農地上之居住權,為求能保全自己居住之權利,應該於現在於該兄長仍是健朗時,而與其簽訂租賃契約之文件,以保往後不知買方底細之不確定因素。 
 
 
該公公若是於民國89年1月"以前"過世者,其該所有之農地則不受分割後面積之限制,還是得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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