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印之本票可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人有一債務問題欲向諸位大大們請教: 
之前因故致友人須分攤我己先繳付款項總額的一半;故欠我金額70萬元。當����我有請他開立本票寫明開票日期、付款日期票及在金額下方空白處註明姓名、地址、身份字號最後再按上大姆指手印。而且除了本票外,也有朋友教我還要請友人再寫一份欠款證明書;以故友人的這一筆70萬之欠款中有本票亦有欠款證明書。然而本票上的付款日期於97年至今己超過五年,友人也一直無欲處理狀態;而因友人有一土地之繼承故本人近來想循法津途徑討回,但找尋之下只有找到當����為怕遺失下預留一份影印的證明;而正本卻怎麼都找不到。只有的影印本在法津可有效力?若能找到正本當然就無需擔心;而且甚至如能請他再重寫(因他不知我己打算要循法津)本票和欠款(或借款,那者較好)證明那是再好不過了!到時本票上兩種日期方面要如何開,且證明書;因當時他也承認我己先繳付出去的錢亦也願分攤而欠我一半70萬元款之下,證明書是擬寫我借他先繳付其他款項的借款證明書;或是簡單的欠款證明書呢?哪一種最後若真須循法津時哪種對我較有利? 
      以上之疑問還請諸位大大們一一的予以解答

解答
評分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依據我國票據法之規定,本票系為支付工具之票據,其執票人所持之票據僅為影本者,則構不成票據法上所規定應擁有之權利,如票據之提示、兌現、主債人追索、背書人再追索或其他持票人應有追討債務之權利。

但是雖然票據正本遺失,僅持有該影本之證明者,則無法致法院執行處進行強制執行之權利。最後一絲之希望,建議則可轉換訴訟跑道而向法院提出給付債權之訴,經由民事訟法程序之方式,該當事人間就債務之紛爭,藉由法院公權力的力量來進行解決。

最後原告一定會問,無票據之正本該如何進行訴訟呢?? 其實這就是屬於不同類型之請求或訴訟,就已變換訴訟類型之給付之訴,與票據間之糾紛並無牽涉。也可以說,若有該債務請求權基礎之票據正本者,則可加強原告自己之證據能力,最終而獲致勝訴之判決或裁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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