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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自用住宅&奢侈稅
想請問一下 
我本人在台中購買一間房子申請自用住宅要給我父母住,然後我跟我老公實際上是住台北婆婆的房子,最近婆婆想用老公的名義申請台北那間房子為自用住宅,請問這樣台北婆婆的房子可以申請自用住宅嗎? 
因為我本人在台中已經申請自用住宅了,所以很困惑.... 
另外~如果台中的房子我爸媽住不慣然後我又在一年內賣掉那會有奢侈稅問題嗎? 麻煩懂得朋友可以幫我一下~謝謝

解答
評分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一.)該老公之戶籍若有設籍於台北該婆婆所有之房屋且並無出租、營業之情事者,依據土地稅法規定,自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資格,當可依該老公之名義申請該台北房屋之自用住宅稅率。因此,就版主字面上之文義觀之,該婆婆與其版主有無設籍自用住宅,並無牽涉。 (二.)而版主於台中所有之房屋,若名下財產僅此該一棟(戶)登記於版主名下者,一年內出售,奢侈稅之課徵與其亦無牽涉。反之,依據現行法,若所有權人身有登記二戶以上不動產者,該屋,於一年或二年內出售則有被奢侈稅課徵之適用,並無疑義。~~ 供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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