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近一百年,被要求拆屋還地

 
我們家從太祖時代開始,因為是佃農身分在地主的土地上,居住了近一百年, 
當時太祖有向地主買那塊土地,可是單據後來不小心遺失,也無過戶,所以地主那邊還擁有地契。但彼此也相安無事生活了數十年。 
但前陣子當時地主的後代突然以地契來要告我們侵佔土地,要求拆屋還地,我們家在這都住了那麼久,現在我們有誠意想再次向地主購買這塊地,可是對方卻不想賣,想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謝謝!
更新: 回應楊代書: 
因為地主已經向我們提起訴訟,那我們現在去地政機關登記地上權,還來得及嗎?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前提: 
版主這一方,已經居住了近一百年,而當時太祖有向地主買那塊土地,只是單據後來不小心遺失,所以,現在又有誠意想再次向地主購買這塊地,但現今之所有權人,仍是要求須拆屋還地。 

法令規定: 
其實,依據民法物權編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也就是說,這筆土地雖然已經登記為他人所有,而版主這方也確實在這筆土地上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土地,這種情形,已經具有同法另外所規定之地上權型態,因此,版主亦可就該條文規定而向法院聲請"時效取得"地上權。 

結論: 
該地主若是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者,敗訴機率甚高。 
因為: 
第一,本於法令規定,該地上物所有權人版主,就算無所有權存在,也勢必有地上權之權利可供其行使,而使得該版主一方能取得於土地上之地上權,所以,並不構成拆屋還地之要件。 
第二,基於經濟使用利益,僅為一方之意思就進行拆屋還地之訴者,這樣並不符合物之使用效能。 
第三,於司法審判上,能構成拆屋還地之訴訟要件,除有明顯強佔外,實在不易構成,況且僅就單方所述而提起該拆屋之訴,那於早期就對於該地已行購買之契約.......等等舉止,豈能憑一方之所述而就完全抹煞。 
第四,基於"尚未清楚"是債權、物權.......之種種規定下,法院能就該訴訟,輕易的下拆屋還地之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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