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不構成法律問題(20點)

 
各位大大們好: 
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 

當有一棟三層樓高的房子.所有人為4人連名.分別為甲乙丙丁 
那麼有一塊土地.甲想蓋房子.但是需要乙丙丁三人同意並蓋章 
那麼接下來甲以口頭上向乙丙丁三人說.如果同意那塊土地給我(甲)蓋房子 
那麼那棟三層樓高的房子.願意把該層樓讓出來分別給乙丙丁 
乙丙丁也就答應了甲.該土地也就同意並蓋章給甲蓋房 
那棟房子也沒有事先白紙黑字證明願讓出該棟房連名 
事後甲又未遵守諾言.這樣有構成詐欺罪嗎? 
土地同意書也蓋章了.沒有辦法再拿回了嗎?
更新: 不好意思.內容不太詳細 
那棟三樓高的房與土地是分開(不同區)的 
那棟房子與土地為甲乙丙丁所有. 
那棟三樓高的房子.甲以口頭上向乙丙丁說那塊土地給他(甲)蓋房 
並將那棟房該層樓讓出.乙丙丁也就同意那塊土地給甲蓋房.房子也已蓋成 
甲未遵守承諾將那棟房該層樓讓出 

想請教以下兩點 
第一.乙丙丁已同意該土地給甲蓋房.土地給甲蓋房之同意書也已蓋章 
第二.甲未遵守諾言將那棟房該層樓讓出.那棟房子也沒有事先白紙黑字證明 
願讓該棟房.現況為那棟樓依然為甲乙丙丁所有.土地為甲所有! 
難道沒有辦法再拿回了嗎?
更新 2: 或讓甲遵守承諾也不可能了嗎?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一.事後甲又未遵守諾言.這樣有構成詐欺罪嗎? 
A:依據中華民國刑法之規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謂之詐欺。 
所以,按照罪刑法定主義之構成要件: 
第一,該甲,以口頭上向乙丙丁三人說之描述,已經構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第二,如果同意那塊土地給我(甲)蓋房子那麼那棟三層樓高的房子.願意把該層樓讓出來分別給乙丙丁之敘述,亦構成詐欺。 

二.土地同意書也蓋章了.沒有辦法再拿回了嗎? 
A:關鍵點,在於那棟房子也沒有事先白紙黑字證明願讓出該棟房之承諾,若是該屋已經興建者,基於民事"物之經濟利益"衡量下,該同意書,能取回之實益極低。 
反之,若該屋尚未興建者,當得以民法關於詐欺之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而向民事法院為聲請,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015-04-08 20:47:43 補充: 
沒錯,實務上,要達到詐欺罪之刑責,是有難度。 

那既然不走刑事,就以民事訴訟為主,據此,以藉由法院判決要甲遵守應履行之承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ds298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