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車場堆積雜物如何處理
我住的社區地下一樓是停車場,停車場租金由管委會收取,但約在五年前有一個承租三個停車位的住戶突然搬走,但卻在他所承租的三個停車位上堆積很多的雜物及一輛汽車,管委會也曾公告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可是到目前還是沒有處理,前幾年每年的區權會都有區權人提出質問,可是「管委會都放任總幹事」以「某承租戶的房客放的」為由擺爛,一直到今天如果發生危險請問誰該負責?還有請問各先進們,有何管道可以處理這種事件?非常期盼各位大大們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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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該管委會之放任事件,其實,還是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為處置。
因為,按照該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換句話說,管理委員會對於該堆積....事件,若是因為持續放任(或擺爛)之因素,而顯然影響到住戶之權益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當得依據該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對於該管委處以行政罰直到改善為止。
最後,因各縣市主管機關不一致,所以就如下之建議:
1.台北市-台北市建築管理處。
2.新北市-工務局之公寓大廈管理科。
3.宜蘭縣-建設處使用管理及拆除科。
4.桃園縣-工務處使用管理課。
5.台中市-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課。
6.嘉義市-工務處使用管理課。
7.台南市-工務局建築管理課。
8.高雄市-工務局建管處第四組。
9.如有尚未列舉之縣市者,則直接致電到縣(市)府為詢問或請其轉接即可。
建議如下:
該管委會之放任事件,其實,還是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為處置。
因為,按照該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換句話說,管理委員會對於該堆積....事件,若是因為持續放任(或擺爛)之因素,而顯然影響到住戶之權益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當得依據該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對於該管委處以行政罰直到改善為止。
最後,因各縣市主管機關不一致,所以就如下之建議:
1.台北市-台北市建築管理處。
2.新北市-工務局之公寓大廈管理科。
3.宜蘭縣-建設處使用管理及拆除科。
4.桃園縣-工務處使用管理課。
5.台中市-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課。
6.嘉義市-工務處使用管理課。
7.台南市-工務局建築管理課。
8.高雄市-工務局建管處第四組。
9.如有尚未列舉之縣市者,則直接致電到縣(市)府為詢問或請其轉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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