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害別人筆電送修+破壞零件算是犯罪行為?

 
請問害別人筆電送修+破壞零件算是犯罪行為? 

一般人都會設使用者帳密碼 才能登入 
但開機後馬上進入可以設主機和BIOS密碼 
請問未經當事人同意 私自設這2道密碼 使被害人不能登入桌面 
還把筆電背面零件喇叭和風扇線拔掉,甚至偷走一顆電池 
被害人的筆電因為電腦無法開啟所以送修 
但修電腦的說那些行為是人為的 
一定要有那密碼才能修好 

嫌犯意圖要求被害人把筆電拿回說想幫被害人修 
意圖消滅犯罪的証據 

請問這觸犯哪些法律? 

被害人可以如是提起民事訴訟
更新: 被害人可以如何提起民事訴訟
更新 2: 可以用維修人員的證詞(一定是人員破壞,不可能摔到)嗎? 
可否用測謊 來證明,還有指紋? 
這三項可以當證據嗎?
更新 3: 可否請警員或執法人員 調犯人和共犯的line 的對話紀錄?他們有涉嫌說謊的行為 
這樣有侵犯隱問題嗎?
更新 4: 事情發生在國外 被害人回台灣後,經維修人員得知是人維破壞,這樣也能成立犯罪行為嗎?
更新 5: 請律師要多少錢?
更新 6: 請問請律師 讓犯人受法律製裁要多少錢?
更新 7: 請問大概要多少錢?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就版主之所述,最適合之方式,應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若是不提刑事訴訟進行制裁者,則只能就該民事賠償責任下手。 
因此,當得以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而提起侵權行為之訴。 


而該侵權行為之訴,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又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細節性較繁複),因此,於文字上僅能就下述之方式順序為建議: 

第一,管轄,原則上,應就該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即為訴訟上之"以原就被"原則。或亦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第二,由原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遞狀。而該狀紙則應敘明1.當事人(原被告)、2.訴之標的(請求權基礎法條)、3.訴之聲明(賠償總數額)。 

第三,遞狀後,再經由起訴、言詞辯論、調查證據.......和解、判決等等之通常訴訟程序。 

第四,當事人間,若符合規定而走調解程序者,則可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第五,該事件之關鍵點,若是該起訴訴之聲明金額過小者,則適用簡易(50萬元以下)、小額(10萬元以下)訴訟程序。 

第六,若是被告不服該第一審法院之判決者,除限制不得提起上訴外,該被告則得依法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審程序。 

第七,備註,於實務上該民事訴訟之細節處,本就博大精深,常有本應勝訴而轉成敗訴之事件存在,所以,若是自認對於該訴訟較無勝算者,建議,還是須尊重專業而委任執業 律師為之,方得妥適。 


2015-04-04 15:35:16 補充: 
一.該維修人員的證詞、測謊、指紋等三項,應該還是屬於證物,而其並非有十足之證據力。還是須經審究之法官為審判。 

二.調閱該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之通話紀錄,其決定權,現今仍是須由法院為准駁。 

三.犯罪事實在國外,而僅單就國內專業維修人員之口述者,該犯罪成立與否,在證據力方面,則會大大的打折扣。 

2015-04-12 16:53:25 補充: 
在回答者間,皆各執一詞之下,其選擇權,則當由板主自行選擇。 

2015-04-14 15:14:27 補充: 
律師之費用,及由被告支付之訴訟費用,還是須經執業 律師委任及就案件資料專研後,始能得知應支付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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