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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繼承與拋棄繼承的問題

 
爸爸有一塊地與多人持有(約13人) 
爸爸已經過世 
關於繼承 
1.爸爸在生前已經與我家孩子說好:每人每月都代繳利息~所持分的每人是1/4 
有簽立一張單據~4人共持有一張 
2.爸爸過世後該處理繼承的問題~家人有人拿我們其他3人的身分證~印鑑證明~印鑑 
說要辦理後世的財產~我們彼此信任~所以不疑有他 

問題 
1.爸爸生前所立的單據有效力嗎? 
2.拿我們其他人的是去辦理拋棄繼承~原因是那塊地太多人持有~只需要一位繼承人~所以我們其他3人都要辦理拋棄繼承? 
3.若私下請律師在擬一份共同持有的單據~在法律上是有用的嗎? 
4.目前還每月在繳利息的部份(用匯款方式)~也可以證明什麼嗎? 
5.我們(其他3人)該怎麼做呢?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1.A:該爸爸於生前與我家孩子說好,其實,該雙方間之意思表示(與孩子說好)已經達成合意,而該生前所書立之書面文件,對於該書面上有簽名或用印之人,基於債之不可分性,仍是尚有"債之效力"存在。 

2.A:實務上,若是只要由一位繼承人繼承者,理當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即可,並毋庸向法院聲請為拋棄繼承。 

3.A:單據,於法律之規定上,也只有債之效力的適用而已。但若是不動產(物權)者,本於我國是採不動產登記主義,該單據對於不動產,並無民法物權編規定之適用。 

4.A:每月所繳的利息,是以匯款方式為之者,最主要之實益,應該就是於往後若有其中一人不履行該約定而導致訴訟時,該匯款則是可以當作舉證的最佳工具。 

5.A:該繼承事件之作法,還是須與專業地政士代書為委任後,方可得最適宜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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