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被抵押設定的土地拋棄繼承問題

 
各位先進們好: 
本人的先父在世時將農地的一半賣給我的姊夫,因土地全部面積是0.25公頃(約2分6厘),所以不能分割,當時先父就讓他該農地全部的設定抵押權和永佃權。我曾要求辦理持分的方式,但被拒絕,而要我以公定價格把屬於我的部分賣給他。現在我姊夫還在先父賣給他的農地上蓋工廠,本人有三個女兒,如果本人往生後女兒們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那屬於我部分的土地會變成怎樣處理?請各位先進協助給答案,謝謝。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萬一,依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之全部法定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後,該被繼承人(版主)財產之歸屬,又依據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則應適用於無人承認之繼承為處置。 

首先,則應當就該無人繼承之財產,由親屬會議或利害關係人(如債權人)選定遺產管理人,且須將其選定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再者,若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之期限屆滿,又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則歸屬於國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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