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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公司作證

 
10年前,公司因跟客戶官司刑事訴訟,要我出庭作證,作證時我誠實回答並無作假,結果民事官司公司敗訴,我卻被法官舉發刑事偽證,後來我偽證刑事官司勝訴 
今年,公司裁員我在名單中,至少我也替公司作證過,公司卻告訴我,我是替公司某董事在外公司作證,並非替公司作證,於是,我透過司法查詢發現,判決書我作證的原告並非任職公司,而我偽證的原因是在外公司,代表人證詞與我作證證詞不符,所以才會構成偽證,公司當時騙我是替公司作證,我透過聯絡某董事的在外公司,一直沒下文,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已過了10年,我能告公司或在外公司嗎? 請告知一二,謝謝!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基於憲法本文第十六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又本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97號解釋文:人民有訴訟之權,憲法第十六條固定有明文,惟訴訟如何進行,應另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於解釋理由書闡明在案。刑事訴訟乃實現國家刑罰權之程序,刑事訴訟法既建立公訴制度,由檢察官追訴犯罪,又於同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其所稱「犯罪之被害人」,法律並未明確界定其範圍,自得由審判法院依具體個別犯罪事實認定之............ 

又再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 

又再再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8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直到較接近現代,仍是有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9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明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有權訴請司法機關予以救濟。惟訴訟權如何行使,應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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