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打契約問題

 
民國八十幾年,我爸跟一位姚先生打契約要把土地賣出,訂金前後拿了50萬,但始終沒過戶,這件事家人完全沒人知道,直到去年八月,發現自家土地被人蓋房子,調查之後是一位楊先生蓋的,也就是楊先生向姚先生買這塊土地蓋房子,但土地完完全全都沒過戶,均打契約而已,我爸爸在民國95年過世了,現在土地問題楊先生說他願意付每一房100萬,然後要我們土地過戶給他,我問題是,當初我爸已經拿了50萬,但是現在對方沒有拿出書面證據證明我爸有拿,那我們是否可以拿完整100萬(先不談扣稅)??那如果萬一證明我爸確實有拿50萬,是否有其他轉折餘地可拿100萬??因為我爸已經過世了,現在土地是在我們名下,因為也事隔好幾十年!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這是契約"債之繼受"的問題。 

而就該五十萬是否已經收受,還是端看賣方或其繼承人之內心。 

又土地歸屬於物權,才應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也就是說,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最後,債之繼受,乃是屬於民法債編所規範,理當適用"債編"之規定。 

2015-04-13 20:03:33 補充: 
其實,就如002所述,該取則取,而該捨則捨.......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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