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協議是否有效及贈與問題

 
父母往生之前有兩筆土地 
一筆在哥哥的名下,一筆在弟弟的名下,妹妹什麼都沒有! 
在父母往生之後,兄妹三人有針對遺產問題寫下遺產分割協議 
同意兩筆土地哥哥跟弟弟各佔2/5,妹妹佔1/5 
上面有大家的簽名跟蓋章!! 

請問 這協議算是成立嗎?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再請問 當哥哥的那塊土地賣出後的金錢 扣掉自己所得的2/5 
其餘的2/5 及 1/5 分別要給 弟弟跟妹妹的時候 算是贈與嗎?需要繳贈與稅嗎?
更新: 因為這兩筆土地當初只說是要登記在哥哥及弟弟名下 
並沒有談到要給誰或是分配問題,大家都知道是這原因 
所以才會在父母往生後大家討論同意分割土地的佔比 
所以應該是說 土地分割協議吧! 
因近日有人提出說有問過律師 說那份協議書其實不正式 可以不認 就算上法院也是這樣 
所以才有這樣的疑慮產生!
更新 2: 再請教 贈與稅是土地分割協議成立後 
哥哥需繳弟弟名下土地價值2/5贈與稅 弟弟需繳哥哥名下土地價值2/5的贈與稅 妹妹需繳哥哥及弟弟名下土地價值各1/5的贈與稅? 

還是等土地賣出後 在依照弟弟可分到的2/5金額去繳稅 妹妹依照可分到的1/5金額去繳稅? 
(土地價值或賣出後可分金額高於220萬) 
真的很感謝大家撥空給與解答!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拙身,對於該疑問不甚理解的是,既然該父母於往生之前的兩筆土地,將一筆在哥哥的名下,一筆在弟弟的名下,在實務及原則上,於該父母往生後,繼承人"即無"土地遺產可為繼承。 

又該兄妹三人是於該父母往生後而簽署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就該協議之書面文件,於該兄妹三人之間,當是有法律效力存在,也就是說,該兄妹三人於私下所約定之協議書,該三人對於協議之內容當是有履行之義務存在。 
反之,若是有一人(債務人)不遵守該協議之契約內容者,則為民法第二二七條之規定甚明,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最後,在於法規範及實務上,一經該哥哥賣出土地之金額贈與予該弟妹所有者,就該另外所衍生之贈與行為,當是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申報贈與稅,無誤。但該哥哥於每一年度之贈與總數額(含弟妹),未超過新台幣二二十萬元者,則是在於贈與稅免稅額之範圍內,因此,並無庸被課徵到贈與稅。 
相反的,若是超過贈與稅之免稅額者,就該贈與之動產現金,則可用每年每次之方式為逐年贈與,同樣可達成贈與稅之免課徵。惟,只有在時間上則會往後遞延而已。 

2015-05-09 20:22:26 補充: 
第一,遺產分割協議書,是由兄妹三人所撰擬,還是會有產生法律效果,怎麼可以不認呢?? 

第二,土地權利範圍比例之移轉過戶,非常難的經由文字為表示。因此,不諱言的,還是需要經由專業人士之委任後,始得以解決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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