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對乙的一百萬元債權,信託給受託人丙,並約定只要收回債權

 
甲將其對乙的一百萬元債權,信託給受託人丙,並約定只要收回債權,則指交付二十萬元給甲,其與歸丙 

請問以上是什麼意思 
可以白話一點解釋嗎 
所以是甲式債權人嗎0.0 

 

解答

 
楊  代書明翰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信託法第一條明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也就是說,該甲將其對乙的一百萬元債權信託給受託人丙,並約定只要收回債權二十萬元給甲,其餘部分則歸屬於丙所有。 
因此,很顯著的,這就可以類推適用民法所規定私人間的"債權移轉"一樣,而由受移轉債權人為債務之追討。 

因此,於信託法之規定,該乙就該二十萬債權亦僅是形式上債權人之地位,但毋庸質疑的仍是有真正追討債權之人。 
而該甲則是默默享有信託契約中所約定二十萬債權之受益人,也就是該二十萬債權之實質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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