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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撤銷贈與之問題

 
某甲將房產贈與其未成年之子乙(名義是買賣),若干時間後將該房產又以乙的名字贈與一半給未成年子丙(名義是贈與),乙丙皆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請問某甲想收回丙的一半給乙是否需要丙的同意?
請問某乙是否有權自行撤銷贈與不需要丙的同意?
 
 
 
 
抱歉,似乎發生一些問題。

解答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原則上,贈與之撤銷,依據民法第四零八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所以,反面推之,贈與物一經移轉後,贈與人則無撤銷其贈與之權利存在。

又,再依據同法第四一九條第一項規定,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也就是說,贈與人(甲或乙)向受贈人(丙)行使其撤銷權,還是須按照前揭民法第四零八條之規定後,始得為之。

再來,詳言之,房子是屬於不動產物權之規範,惟,依據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我國係採物權"登記"主義,因此,該一經行政機關登記程序完竣之不動產,則對外發生宣示之效用,除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外,任何人對於該登記完畢之不動產,則無回復原狀之權利可供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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