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贈與反悔
我有個親戚因為跟我弟弟吵架,就要把他過去所有送弟弟的東西全部要回去,不然要告侵占。
除此之外,他還用一些難聽的話罵我弟,說要見他一次就要揍他一次。
由於那些東西都是那個人口頭說要送他的,也沒建立在什麼契約、或答應那個人什麼事情才送的。現在因為吵架就要要回去,那成立嗎?
告侵占不成吧?因為東西那個人自己心甘情願給我弟的。
最佳解答:
建議如下:
侵占,按中華民國刑法之規定,須達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這樣,才能侵占之刑責。
所以說,早就已經贈與之物,因事後反悔而欲行使刑事訴訟者,依據刑法罪刑法定主義,該親戚之訴,並不構成。
另一方面,該親戚之言行,罵我弟,說要見他一次就要揍他一次。其言行若已經有使該弟弟產生驚恐畏懼者,其實,又根據同法恐嚇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反倒是構成恐嚇該弟弟之主要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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